2007年9月28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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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债务恶意转让财产 法院判决撤销房屋买卖
张茹

  本报讯   为逃避债务恶意转让房产,这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近日,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俞国华、王杏珍与被告俞国防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
  2006年7月22日,原告王永东父亲王启明受被告俞国华雇佣,在被告俞国华承建的卢育安房屋天沟作业时,因天沟坍塌致王启明跌落受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10月16日,原告等以被告俞国华及卢育安为共同被告向新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该院判令被告俞国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59504.75元,卢育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6年11月10日,在此案审理期间,被告俞国华、王杏珍与被告俞国防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俞国华、王杏珍将其所有的一处房产以明显低于评估价的价格转让给俞国防,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俞国华至今未履行赔偿义务,他还明确表示现无力偿付原告等人的债务。
  为此,原告王永东等起诉至新昌法院,要求撤销俞国华、王杏珍与俞国防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被告俞国华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现被告俞国华、王杏珍将其房产以明显低于评估价的低价转让给被告俞国防,致使原告的债权受到严重损害,而且作为受让人的俞国防对于俞国华在原告处负有债务、被告俞国华、王杏珍的转让行为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等情况也是知情的。因此原告要求撤销被告间转移财产的行为并要求被告承担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